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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市越秀区残疾人联合会对《广州市越秀区60周岁以上贫困残疾人机构托养资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征求公众意见,提出将对60周岁以上贫困残疾人入住民办养老院将有一定的资助,每人每月最高可获4300元,低于4300元的按实际资助。
住民办养老院才有资助
据了解,对60周岁以上贫困残疾人机构托养资助是指在区财政局、区残联预算中安排相关资金,对60周岁以上贫困残疾人申请机构托养所给予的托养费用资助。根据《办法》,托养资助经费的使用是指资助申请人入住民办托养机构。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由监护人自行选择的民办托养机构,以政府经费资助入住的方式,将有托养需求、经济和生活自理困难的部分残疾人、依托社会服务机构实施集中托养,提供专业化的生活照料、日常护理等托养服务。
什么样的人群才可以获得资助?《办法》提出,申请资助的残疾人需同时符合下列4个条件,即:具有广州市越秀区户籍,并持有本区核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60周岁以上残疾人;已参加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活自理有困难;本人自愿或监护人同意。除上述条件,还要符合下列其中之一条件:即尚未进入机构托养,新增有托养需求60周岁以上的低保、低收精神残疾人或是已由区残联资助机构托养。
每人每月最高可获4300元资助
根据《办法》,尚未进入机构托养,新增有托养需求60周岁以上的低保、低收精神残疾人;以及已由越秀区残联资助机构托养,60周岁以上的低保、低收精神残疾人,资助费用为扣除政府救助补贴的费用后(含低保金、困难残疾人生活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府相关补助),越秀区残联将根据差额情况予以资助,每人每月最高机构托养资助限额4300元(低于4300元的按实际资助);而若已由越秀区残联资助机构托养,年满60周岁处于申请轮候入住民政部门公办养老机构过渡期的其他残疾人,也将参照《广州市越秀区精神、智力及重度残疾人托养资助方案》的托养资助条件、标准予以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