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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记者从哈市政府获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出台,多项优惠政策加大了对哈市残疾人社会救助和保障力度。
精神残疾人入住市级托养机构给予每人次3个月补贴
《意见》规定,对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入住哈市市级定点残疾人托养、医疗机构接收托养、培训、住院医疗、康复的县(市)低保困难家庭精神残疾人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每人次3个月,医疗费按照所在地区补偿政策规定先行支付。
同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过渡性救助,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重度精神残疾人给予每人每年800元服药补贴
在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方面。《意见》规定,残疾等级为一、二级重度残疾人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由当地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档次(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同时,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对城区重度精神残疾人给予每人每年800元的服药补贴,并随哈市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
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可申请保障房
在保障保障城乡残疾人基本住房方面,《意见》规定,将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救助纳入城镇基本住房保障范围,并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此外,哈市将制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鼓励企业增加残疾人就业安置比例。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安置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支持性就业和网络就业的企业,分别按100人、500人、1000人三个阶次给予一次性奖励,并逐级加大奖励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