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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湖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体现人文关怀

1楼
天之骄子 发表于:2017/7/28 10:35:24

(原标题: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体现人文关怀)

拟减免办理残疾人证时需要残疾评定的相关费用;困难残疾人家庭学生比照残疾学生同等享受助学补助;毁损、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拟处2万元以下罚款。

7月27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分组审议。二次审议稿就残疾人办证费用、助学、无障碍设施建设等方面进行了完善,体现了对残疾人的人文关怀。

在第一次审议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残疾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应当进一步得到全社会的人文关怀,因此建议减免办理残疾人证时需要残疾评定的相关费用。对此,二次审议稿提出,残疾人证由残疾人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依法审批并免费发放。同时明确,残疾人需要到卫生和计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残疾评定的,相关医疗机构应当为残疾评定申请人提供便利并减免相关费用。

对于残疾学生的教育问题,二次审议稿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学生采取下列助学措施:对贫困残疾幼儿发放入园补助;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免学杂费、免教科书费、免住宿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的残疾学生补助生活费;对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免学杂费;对高中阶段和普通高等院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残疾学生给予资助;将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残疾学生,普通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部)就读的残疾学生,优先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二次审议稿还特别提出,困难残疾人家庭学生可以比照残疾学生,同等享受相关助学补助。

针对当前普遍存在未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建设不达标的情况,二次审议稿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拟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无障碍设施和设备未进行及时维护和管理或者毁损、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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