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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记者从自治区新闻办召开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了解到,为了保证残疾人停车的权益,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5类停车场应当设立残疾人停车位,并在专用停车位设置明显的标志。
据了解,这5类停车场是: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停车场;大型商场、二级以上医院、三星级以上酒店停车场;残疾人服务、特殊教育、康复、托养、培训等机构服务场所停车场;车位在50个以上的公共停车场;大型居住区的公共停车场。停车场管理单位有责任保证专用停车位不被非残疾人驾驶的车辆占用,如发生占用的情况,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予以制止。如管理单位不加制止,公安交警部门将对占用人和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处罚。
据了解,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体现在:明确规定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内容、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明确规定了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要求和标准、明确规定了无障碍设施的管护和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明确规定了无障碍停车位的设置、完善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