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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是飞驰的客车,另一边则是残疾人拖着不方便的双腿边追边招手。24日下午1点半到3点半,小儿麻痹症患者陈先生在石桥铺和河运校两个车站准备乘车,记者亲眼目睹了他的上车情况:个别车辆对他的乘车要求视而不见.让人看了很难过...
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七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但实际上,对残疾人的歧视绝非个别现象.比如企业的招聘,哪怕残疾人完全能够胜任的工作,他们也会以种种理由加以拒绝。又如本文中的陈先生乘车遭拒。
残疾人是社会弱势群体,应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给予更多关爱。然而,他们遭受歧视的事时有发生。问题是,对此种司空见惯的违法行为,残疾人忍气吞声,有关部门也不主动去依法追究。
对残疾人的尊重,虽然有一定的社会渊源,但只有得到法律上的规范,才会从根本上引起全社会的尊重。因此,尽快完善保护残疾人权益的相关法律,特别是增加相关的惩处措施,残疾才能得到公平合理的无歧视生存环境。
不单单是政府的事,个人的素质也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