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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所以没有完成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中原因之一,乃是存在着企业和残疾人之间的残疾证“地下交易”。即企业通过购买或借用残疾人手中的残疾证,来逃避政策规定的残疾人就业安排责任。这样的交易甚至导致残疾证“升值”。笔者以为,企业和残疾人的“地下交易”,虽然企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残疾人自己也难辞其咎,这种“卖证”行为无异于饮鸩止渴,在获取短期的利益中,出卖了自己的长远的利益。
多年来,残疾人的就业问题一直倍受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社会和政府都在加大对残疾人的扶持力度,力争为残疾人创造一个好的社会就业环境。北京市要求企业按照一定的比例接受残疾人就业可算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手段之一。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残疾人在部分企业的“诱惑”下,出卖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残疾人和企业之间的残疾证“地下交易”,其危害显而易见。
首先,企业可通过交易得到残疾证,逃避本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样会造成残疾救助资金的缺位和不足。其次,残疾证是政府为了照顾残疾人而发的证明,残疾人用残疾证来换取金钱,已经出卖了自己的尊严,这样,会使社会上业已存在的残疾人歧视,带上更浓的色彩。再者,残疾证的“地下交易”还给有关部门的管理造成麻烦,不利于正常收缴残疾就业保障金。
此外,残疾证交易亦不利于体制的建设,因为“卖证”残疾人正在用个人或小部分人的利益去摧毁大多数人的利益。“卖证”得到的仅仅是小部分人的利益而已,也许对于这部分残疾人来说,“卖证”的费用足可以维持自己的生活。然而,它对整个残疾人就业体制建设的毁坏性却是巨大的,大量的企业借“买证”来逃避了责任,逃避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势必会造成其他残疾人得不到救助,须知现在北京的残疾人还有一百多万。从长远来说,受害的终究是自己,是整个残疾人群体。
没有残疾的人,只有残疾的社会,残疾的心态。保障残疾人的合法就业权利,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努力,需要各项制度和法律的完善。但是,也需要残疾人自己的努力,自强不息,同时珍惜自己的资源。须知,在“出卖”残疾证的同时,业已在“出卖”着自己。
没有残疾的人,只有残疾的社会,残疾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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