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新疆自治区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和残疾人等,在创业时都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此外,对自治区贫困县(市)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10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日前下发的《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在原来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容,同时将现行适用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担保贷款政策调整为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实施办法》规定,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为创业者个人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工商登记注册时间未超过3年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私营企业业主或合伙人,虽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但已被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并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工商登记注册或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之前,为登记失业人员或实际处于无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学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刑释解教人员、化解过剩产能所涉及的企业分流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成员,以及大学生村官、返乡农民工;本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为小微企业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当年新招用职工当中,登记失业人员或实际处于无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去过剩产能所涉及的企业分流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户成员之和达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且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且未因同一事由获得过创业担保贷款。
《实施办法》同时规定,经办金融机构向创业者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可按“新招用政策扶持对象人数×1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到期借款人可提出展期,经经办金融机构认可,且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自治区人社厅就业促进处处长张蓉告诉记者,《实施办法》延长了贷款期限,如面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由原来的最长不超过2年调整为最长不超过3年。
此外,《实施办法》还将贷款利率政策向贫困地区倾斜,加大困难地区贴息力度。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对35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南疆四地州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上浮3个百分点(其他地区上浮2个百分点),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向困难地区发放创业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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