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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10日,老人在儿媳的搀扶下,来到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在中心在了解情况后,当即决定受理申请,把此案指派到潮阳区律师事务所,所里领导将案件委托给责任心强的郭云律师承办。
接到指派通知后,郭律师迅速了解案情,对于当事人的境况深感同情,感觉到作为一名法律援助律师的重大责任。因此,在代拟了民事诉讼状后,在区中心的协调下,立刻与区人民法院取得联系,说明本案的特殊性,要求特殊处理,法院领导决定缓交原告的受理费。
在承办过程中,郭律师为搜集证据、计算赔偿数额,多次与当事人去医院、去受害人妻子单位、交通管理部门等处调查取证。并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计算出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残疾人生活补助金、营养费和被抚养人抚养费的赔偿数额,经过法庭上的唇枪舌剑,据理力争,终于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打赢了官司。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吕仲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护理费、抚养费以及精神损失费总计1082019元。
经过将近一年的诉讼,案件结案了,郭云律师深有感触地说:法律援助对于穷苦百姓来说,是在走投无路情况下的最后求援,要使案件得到公正、圆满的解决,法律援助不但要援案,更重要的是援情、援心,通过办案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穷苦百姓的心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