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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最困难的就业群体。昨日下午,从自治区残联了解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近日出台。《实施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鼓励、吸引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辅助性就业,逐步实现投资和运营主体多元化。
2020年前各县(市)至少建立1个辅助性就业机构
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去年广西残疾人就业规模总体保持稳定,城镇新就业残疾人5651人,其中辅助性就业167人。
根据《实施意见》,广西各级政府兴办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将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管理制度,从硬件设施、专业人才、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方面建立一整套管理标准。
同时,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辅助性就业机构,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形式,加大扶持力度。社区辅助性就业机构将得到优先扶持,方便残疾人就近就便实现就业。
《实施意见》提出,将建立自治区残疾人启智展能中心。广西各市县要加大资金投入,逐步兴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2017年前,各设区市的市辖区至少要建立1个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2020年前各县(市)至少要建立1个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基本满足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就业需求。
辅助性就业机构用电享当地最优价格
《实施意见》中明确要求,对辅助性就业机构要实行一系列的扶持政策。如各地公办或社会资本兴办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用地,按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纳入计划。对社会资本投资经营的辅助性就业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无偿或低价划拨供地。
符合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享受税收和城市建设与公用事业收费等优惠政策。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费。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对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显著成效或对社会各界帮扶残疾人就业起到良好的影响和示范作用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为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
《实施意见》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项目,要求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视项目情况,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产品和服务,同时搭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出台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的扶持政策。
《实施意见》还鼓励和引导各类助残志愿机构、残疾人服务组织为辅助性就业残疾人提供相应的专业服务,并为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引导各助残志愿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以及社会力量为残疾人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