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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很难与健全人在同等条件下竞争就业,国家以法律的形式保障残疾人就业,要求用人单位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不到比例的单位,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用于补贴残疾人就业培训费用,扶持残疾人集体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等等,保障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能自尊自立自信地生活。
1.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其目的在于鼓励用人单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全额缴入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
2.哪些单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缴纳标准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收缴标准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20%×(上年度末单位实际在职职工总人数×1.5%-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职工人数)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其它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收。
3.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何确定?已安置的残疾人职工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才可计入残疾人就业比例? 答:在职职工总人数是指上年度末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并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总数。非全日制劳动者、兼职人员、退休人员,不计算到职工总数内。 在职残疾人职工的认定的条件:一是残疾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二是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三是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基本社会保险;四是在职残疾人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已离休、退休、退职、下岗的残疾人不计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
4.我省是如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含中央以及外省、市、区驻琼企业)、自筹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收。
5.地方税务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程序及缴纳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 地方税务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种认定及缴费认定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用人单位在地税局网报系统或办税服务厅窗口申报缴纳,跟正常税款申报征收是一样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每年9月30日前用人单位可以在地税局网报系统或办税服务厅窗口申报缴纳。
6.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怎么办? 答: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只能到地税办税服务厅窗口申报缴纳。
7.没有收入或亏损的企业用不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没有收入的企业,应以是否缴纳流转税作为是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据。若没有收入同时没有流转税缴税义务,可以不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若没有收入但是依法缴纳流转税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亏损的企业仍需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因为只是入不敷出,并不是没有收入,应承担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法律责任。
8. 两个牌子、一套人马的企业,怎么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根据国家、省、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规定,用人单位(含企业)是指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对于上述情况,可以只由一家企业按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是此企业需在年审时提供相关材料,以证明企业职工是一套人马。
9.我公司是今年成立,是否也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今年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2011年度的。即在2011年度成立或运营的单位,才需申报缴纳,今年成立的公司,则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0.零报税企业用不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目前暂无规定零报税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减免,但是实际操作中认为零报税的企业,可以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应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上年度相关的地税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地税纳税申报表。
11.网报系统上看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但没有申报模块怎么办? 答:超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只能到地税大厅申报缴纳。
1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信息认定有误怎么办? 答: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通知书打印出来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重新核定。
13.我公司属集团性质,总公司下面有多家非独立核算机构,可以办理合并申报缴纳吗? 答:非独立核算单位或分公司无法自行申报缴费的,需由总公司(集团公司)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合并申报缴纳。申请合并申报单位,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核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应把非独立核算机构的职工人数合并汇总到总公司的在职职工人数中,也就是说总公司在职职工总人数应包含非独立核算机构的在职职工人数。
1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途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1995年,制定发布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提出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1)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2)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3)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4)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